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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 总会专栏 >> 中山法院门专栏 >> 陈浩唯的公开信-恳请国内外媒体社会大众网民关注中山中院司法不公
【中山法院门】
陈浩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书》,状告中山中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浦东法院、上海黄浦法院违法执行,请求共同国家赔偿13.28亿元。
港澳商人陈浩唯恳请国内外媒体社会大众网民 关注中山中院司法不公的公开信 【中山法院门】 请听中山中院主管副院长、原告、律师勾结一起办案的录音 检察机关有效打击法官职务犯罪是法院公正判决基本前提

本人陈浩唯,港澳商人,为中信(澳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2008年,本人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举报原中山中院主管副院长欧万洪、主审法官现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侯江,和国资国办所原中山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刘海奇、龙卫明、黄维雅公职律师勾结一起办案,共同参与上百万元律师费分成(贪污公款)、行贿受贿、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的申控,至今已经二年多,虽本人20多次来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举报科查询,但仍旧拖延未依法立案侦查。为维护国家司法公正,扬正气、促和谐,有效打击法官、律师勾结一起办案等职务犯罪,本人决定把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举报的申控书材料,包括原中山中院主管副院长欧万洪、主审法官现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侯江和刘海奇律师等人与原告负责人的通话录音视频,和中国法学会法学专家对案件的《法律意见书》,于2010年9月21日开始陆续在(www.gatmjwqzh.org)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等多个网站公开,取名【中山法院门】,敬请国内外媒体、网民,为国家司法公正出力,予以支持转载,让社会大众关注监督。

本人的澳门中信公司在1992年买下了中山市三乡镇鸦岗村442亩商住用地(用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2年12月,澳门中信公司与上海康大公司签订协议联合开发其中300亩。1994年产生纠纷诉讼,中山中院把属于案外人(没有参加诉讼)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的442亩土地使用权,判给了上海康大公司享有,二审广东省高院维持原判。但本人不服,在案件终审判决二年内,已经向广东省高院申诉,并多次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但至今都没有处理结果。该案从诉讼时至今历经10余年,案件仍判而未决。

1998年12月,在经过艰难的谈判后,本人的澳门中信公司与上海康大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上海康大公司享有的442亩土地重新回归到本人手上。和解协议并报送两级法院和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对于案件“终结执行、土地依法解封”,本人本应当庆幸失而复得,但却又面临新的诉讼。2003年,上海康大公司在另外数起经济纠纷案中败诉,中山中院作出了这样的裁定:查封上海康大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可这442亩土地,中山中院早已经在案件“终结执行,依法解封”时,返还给本人手里。

案件司法不公的焦点在于此:其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不应当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当事人诉什么、审什么,不告不理;更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得处分没在参加诉讼的案外人名下财产,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定原则。本人的澳门中信公司与上海康大公司发生联营纠纷,上海康大公司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解除双方的联营合同,对联营开发的土地没有诉讼请求,案外人(没有参加诉讼)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442亩商住用地,缘何会被中山中院判了给上海康大公司享有?其二、在联营案件判决已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执行时效后,为何中山中院仍能对案件强制执行?其三、案件已“终结执行、土地依法解封”和结案多年,为何至今中山中院仍然拒绝退还本人涉案被扣押的土地证?

一方面本人及诉讼代理人均认为中山中院“超出诉讼请求,判决了案外人财产”、“案件终结执行后,强行扣押土地证违法、再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并先后以“执行违法”和“判决案外人财产违法”为由,向中山中院和广东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索赔1.1亿元和6.63亿元(详情在网上用“陈浩唯”、“港商状告法院违法处分案外人财产索赔6亿”、“广东省首例香港商人因法院违法执行申请亿元国家赔偿案”搜索)。另一方面,中山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在中山日报、中山电视台声称判决“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并公开批评本人妄图通过误导社会大众舆论,影响法院公正审判。本来是两个公司之间的联营纠纷案件,却由于原主管副院长欧万洪、主审法官现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侯江与律师勾结一起办案的原因,演变成了亿元“民告官”案件,最后以公开“官骂民”收场。

原本由中山中院民事庭管辖审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为何会变成由当时中山中院副院长欧万洪主管的经济庭审理?案件究竟有着怎样的“内幕”和隐含着什么样的“真相”?从本人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申控书材料,包括当事人的录音证据,使得该案件的“内幕”和“真相”昭然若揭,真相大白于天下。根据当事人的录音证据内容,可以证实当时原中山中院主管副院长欧万洪,公然在院长办公室为原告介绍、勾结律师一起办案,显然是为了自己参与巨额“律师费”共同分成;而主审法官现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侯江,在原告1994年10月3日还未交付分毫诉讼费的情况下,公然在案卷中篡改为已收到原告诉讼费36万元,进而对本人的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进行查封,扣押土地证,显而易见,主审法官现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侯江是有参与法官、原告、律师勾结一起办案,且涉嫌有收受贿赂、礼品、共同参与巨额律师费分成等违法违纪行为。

作为掌管中山市司法裁决职权的原中山中院主管副院长欧万洪、主审法官现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侯江,一身兼任“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试问,中山市还有什么司法公正可言?中山中院还有什么公信力?从中国法学会法学专家的《法律意见书》可以证明,中山中院作出的判决,原告没有诉讼请求,是违法裁判。

法院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和严格执法是案件得以公正公平解决的必备条件,而法院主管院长、法官自身的清廉、严格依法裁决,是案件公正判决的前提条件。而检察机关对法官强而有力的监督和有效打击其违法违纪的职务犯罪,是案件能够公正判决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检察机关软弱不作为,我国司法公正谈何说起,不公正是必然的结果!何来扬正气,促和谐?

本人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交当事人录音作为证据举报申控的,还有国家工作人员(公职律师)私分、贪污公款(律师费)上百万元的问题。据了解,在1995年中山市律师才开始转制。1994年,刘海奇、龙卫明、黄维雅三人为国资国办所中山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国家工作人员),领取国家工资,并未转制。他们三人身为公职律师,却与原山中院主管副院长欧万洪、主审法官现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侯江勾结一起办案,他们以“公职律师”身份接办了原告上海康大公司的联营纠纷案件。并由黄维雅律师以收取“律师费”名义,收取原告上海康大公司服务费用。但刘海奇、龙卫明律师却以虚假“中山市宝裕经济咨询公司”(经查,中山市工商局从来没有该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总经理、经理“公民身份”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而所收取公款“律师费”私分不上缴国家。

可见当时,刘海奇、龙卫明、黄维雅三人领取国家工资,为国家工作,他们在国资国办所中山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工作,以公职律师名义接办原告上海康大公司案件,在国家规定上班(为国家工作)时间内,以“公民身份”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收取公款“律师费”私分不上缴国家是违法的,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382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概念和要件。而私分的“律师费”没有纳税,还存在偷税漏税问题。为什么这样证据确凿、符合《刑法》“贪污罪”概念和要件的贪污公款(律师费)举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迟迟不立案,为国家追回上百万元赃款?

鉴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开向社会大众承诺,对广东省政府官员贪污公款、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实名举报,六个月内有审查结果。但为何对本人在2008年证据确凿的实名举报申控,反而软弱不作为,迟迟二年多仍旧拖延未依法立案侦查,难道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官官相护?在本人申诉无门、迫不得已下,唯有把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申控书材料包括当事人法官、原告、律师的录音证据在网上公开,让上级领导、国内外媒体、社会大众舆论关注,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软弱不作为进行有效监督,督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早日依法立案侦查,将违法违纪的法官、律师绳之于法。

港澳商人陈浩唯

日期:2010年9月20日

联系电话:131129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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